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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user.mac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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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31
我倒覺得國防部在招募兵或官時應該把真正裡面的情形好好說清楚講明白,如果說要簽約就把一些法條條列舉出來看是否能接受,也要給予有人當兵的人約3天的考慮期,然後如果說受訓幾天覺得不適應可以申請退訓等機制,都要列在法條裡,畢竟當兵簽下去是不能反悔,我想讓真正想當兵的人去當兵才是真的
舊 2006-11-02, 05:55 P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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