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蒼龍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0
您的住址: 台中市
文章: 1,089
依土地法第一0四條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執行法院應於拍定後通知基地所有權人,基地所有人接到通知後十日內可主張優先購買,於接到通知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若法院未通知,並不影響拍賣效力,但也不會影響基地所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依上列條件,您可以依結標價優先購得,對方假設出300萬,那您也必須出到300萬
舊 2006-10-26, 07:36 AM #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蒼龍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