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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當然不對.但我想樓主要討論的癥結點在於
""警察 對於違規的 公民, 具有舉發的權利.而一般民眾沒有.""
我底下只討論沒有立即危險性的交通違規:
警察對於違規的行為,自然要加以舉發.被罰的人也自然要心甘情願.這應該是大家的共識.然而,警察與一般用路人並不平等.也許今天某條路段(比方說 重慶北路三段大橋國小校門口), 我經常看到員警騎著警車 (1) 違規行走 人行道 (2) 違規穿越馬路. 然後我自己卻因為同樣的行為被罰. 試問這樣誰能甘心 ? 因為我當時沒有去當警察, 所以我活該要被罰 ? 此外 交通罰責的訂定 是希望所有用路人,能注意彼此的安全 而制定的. 不是用來 增加國家稅收的.
喔喔~ 沒時間了 剩下的 請各位大大補充.
我想提出的要點大體上就是:
(1) 在舉發交通違規的行為上,警察與用路人權力並不平等.
(2) 罰責的制定 在於嚇阻用路人,使其不要影響自身與他人的安全. 警察亮不亮燈
並不影響罰責的落實,然執行勤務時,不亮燈給一般民眾的觀感並不好.
(3) 毒樹的蘋果. 如果有規定警察執行公務時(在有開警車的情形下)必須要亮燈. 然不亮燈
的舉發則為毒樹的果實.(我不知道交通法可不可以用這個)
(4) 事實上, "超速照相前需設立警告標語". 也許就是依據我前兩點的理由而設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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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我沒有鼓勵違規. 也沒有認為違規不該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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