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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ef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chung
文章: 371
引用:
作者thatguy
理論上可以告的

只是很難贏,牽涉舉證問題,還有社會風氣
,畢竟台灣是父權社會(比較容易偏向 是你賺到,不要得了便宜還賣乖)

等等  所以很少有這樣的案件


有這樣的案例,但罪很輕

蘋果日報2005/3/29
胖姊誘**少男輕判7月
法官:女對男無「侵入」改處猥褻
http://gsrat.net/news/newsclipDetail.php?ncdata_id=595
...
刑法》第十條第五項****部分規定,是依傳統觀念男對女的角度來看性行為,也就是男方以性器進入女方性器或性器以外的其他身體部分或外物進入女方的性器、肛門、口腔等。恐龍妹並未「進入」少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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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 time to wait, short time to live.
舊 2006-09-27, 07:55 P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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