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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5 年 09 月 24 日 第 1 則
艾凡達數位公司於網頁上刊載商品****不實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1)日第776次委員會議決議,艾凡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於網頁上刊載商品****,就數位相機之價格,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除命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8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發現,95年4月1日「Pchome Online/商店街」網頁上所標示「CASIO EX-Z110數位相機」銷售價格為新臺幣790元,事後卻未照該價格出貨。查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 Online/商店街」網站係網路開店平台,供一般商家租用、自行開設網路商店之用,依據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與艾凡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所簽訂之「PChome Online開店」服務租用合約書,艾凡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向其租用網路空間以開設網路商店,交易付款機制係由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建置金流處理系統提供代收貨款服務,艾凡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則自行開立發票給線上訂購者,至商品網頁內容及商品價格,係由艾凡達公司自行製作、決定及上傳、刊載至其所開設之網路商店中,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收取金流手續費與銷售額一定比例之服務費,是以本案****主應認定為艾凡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公平會表示,廣告主應對****內容負責,且就網路交易而言,低價促銷商品並非罕見,本案「CASIO EX-Z110數位相機」訂購名單中,消費者並非皆基於惡意而大量訂購,例如在2千餘筆的不重複訂單中,就有8成訂單量是5臺以下,甚至有近千位消費者係受到****內容之吸引而訂購1臺,故非所有消費者於作成交易決定前即已知****價格有誤載或有作業疏失情形,是其****內容不實之表示已足以影響交易相對人為合理判斷,並進而作成交易決定,從而艾凡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尚難免除不實****的責任。
公平交易委員會最後表示,經審酌艾凡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及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營業額及其市場地位;違法類型曾否經中央主管機關導正或警示;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違法後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等態度,與其他因素,除命其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處新臺幣8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