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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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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8
引用:
作者小建
沒錯!!!


對方沒有針對此契約提出正式訴訟!目前他作的唯有....

1-口頭宣示說這是我祖父跟被告(包含家父)賣他的!但家父完全不知, 且當初問知情相關人員都說當初是祖父跟他借錢, 對方說要有東西質押, 所以質押農地!但後來要還錢了,對方不要改要農地!但當初祖父不懂該契約意義, 就簽名了....那是土地買賣契約!
但重點是該契約後方兩造簽名中, 家父, 大叔這兩個部分根本從頭到尾不知情, 簽名與蓋章也都不是親自作的....所以要我們如何接受



2-莫名地把該契約影本放入我們這次的農地分割案中, 說這是證物, 說他也有土地要分...


所以說這份契約被當成分割訴訟的證據囉?

既然是證據,那麼就必須提出於法院,因此不必擔心證據問題。反正他不把契約拿出來,法院不可能將土地判給他。

但是有個問題是,作為標的的農地,當時所有權人是令尊還是令祖?如果令尊不是所有權人,那麼就算簽名偽造,亦不影響契約效力。

所以在上述情形下,契約會成為有效,這時候將只剩下拒絕履行抗辯權可以主張。

不過要注意的是,契約上有無定履行期限,若有,消滅時效將自履行期限屆至之日起算。
舊 2006-09-22, 03:10 P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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