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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住家與樓下有漏水糾紛.應求助什麼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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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苗栗 & 新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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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篇法令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章第十二條規定
住戶水管或地板老舊導致漏水
維修費用原則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所以原則上是樓上樓下共同負擔修繕費用
但如果修繕原因是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例如樓上或樓下住戶)其中之ㄧ
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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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balwars PCDVD
2006-09-17, 02:12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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