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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oky_mul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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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如果有切確證據,當然證據說話......如果沒有切確證據,當然就看證詞來裁定,這就是所謂的法官自由心證,沒錯啊~~


還是不一定,法律的邏輯是相當嚴謹的,雖然雙方各說各話,但是總會有一方的話是不合邏輯的,而且邏輯是以符合交通法規為基礎點。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這一點,前面changold2網友提過.......請參考
引用:
作者changold2

光看煞車痕是不準的,鼓式煞車,碟式煞車,ABS,電磁式煞車在相同速度下煞車距離都不同,煞車痕長度也不一樣,台灣目前用煞車痕判定基準是1960年美國西北大學的實驗報告,當然爭議就大了



我感覺你好像沒有看清楚 changold2 網友的說法,他是說”光看煞車痕”的意思,也就是”只看煞車痕”的意思,但是我沒有說只看煞車痕的意思啊,我是說要交叉比對。
而且既然現場兩造的車子都還在,那麼就可以知道煞車的種類,就可以知道各種煞車系統的煞車痕特性,還是可以換算出煞車距離的。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前面我說了,是依你的那段話判斷,既然你已表明,所以我才為我的噫測道歉......

但是,你現在提到你說的那段話有問題,那實際的責任歸屬,在我們的討論中,就仍然未有定論了.......是吧~~

我只有提到當交通事故的雙方有一方是行人我的看法與我查到的案例判決結果不一樣,但是對於雙方都是車輛駕駛人時的看法我沒有說有問題哦,我的看法與查詢到的判決結果是一致的,也與目前多數的網友看法是一致的。

目前來說,法官的判決,除了事故雙方的一方是行人會引用”應注意而未注意”之外,只要雙方都是車輛駕駛人,被告一方的沒有因為違規駕駛行為成為肇事原因的話,法官幾乎已經不在引用”應注意而未注意”。就連無照駕駛撞到闖紅燈的駕駛,闖紅燈就算死亡,無照駕駛的被告也是沒有過失致死的責任,甚至是連檢察官都不起訴。

另外是你在其他回應提到的這一段: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其實,如果快一點,完整的變換車道,前後時間應該不到一秒,所以只要後車距離5公尺,假設相對速度5公尺/秒(即速率相差18km/hr,例如:後車70km/hr,前車52km/hr),即使後車不煞車,前車亦可在後車撞上前完全進入後車之車道,接下來,撞擊點就一定在車屁股了......

你錯的部分是,不管怎麼快,完整的變換車道,怎麼樣都不會是不到一秒。

因為完整的變換車道的動作是包含顯示方向燈的時間,在高速公路因為速線大部分是在 100Km/Hr,所以至少是要顯示方向燈 10秒,一般道路大部分速限 50 Km/Hr,所以至少顯示方向燈 5秒是合理的,這個時候就是要觀察後方來車的狀況,估計出安全距離, 50Km/Hr 的安全距離是至少 32公尺,後方來車車速比你快時,安全距離要更長。

所以重點是,你說的快一點是多快,完整的變換車道都不可能不到一秒,顯示方向燈的時間都不夠哦。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既然你提到方向燈的問題,那很簡單,我修正一下....


你的看法是...

前車打方向燈欲切入.....
第一類:
1.後車距離和後車車速不允許前車可依規定切入,後車閃燈,前車仍強行切入,造成撞擊事故,無論如何(包含煞不煞車和加不加速),都是前車的錯........
2.後車距離和後車車速允許前車可安全切入,但後車閃燈不給切,前車仍切入,造成撞擊事故,無論如何(包含煞不煞車和加不加速),都是後車的錯........

1. 是的
2. 如果後車都表明不給切了,前車硬切不就是”未讓直行車先行”嗎,怎麼都是後車的錯呢?

還是要看這個距離是多少吧,如果前後車距離 100公尺,那肯定是後車的錯。

另外,是什麼樣的距離情況下,會發生前車要硬切後車還會撞上車尾巴的情況呢?兩台車都在前進啊!這種情況的發生機率是多少?是特例還是慣例呢?你是以飆車的速度在舉例的嗎?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第二類:後車未閃燈,直到前車開始切入時......
狀況1.後車閃燈,但前車仍然強行切入,後車遂煞車,但未能避免撞擊,這完全是前車的錯...
狀況2.後車未煞車,僅閃燈希望前車退回原車道,但前車仍然強行切入,最後造成撞擊,後車亦有責任,但主要還是前車的錯...
狀況3.後車閃燈,但前車仍然強行切入,後車不僅未煞車還加速,企圖逼迫前車退回原車道,但前車仍然切入,最後造成撞擊,後車有責任,前車也有責任,但責任劃分就比較趨於平均值....

我怎麼感覺你的舉例都很極端,都是一些特例呢?

請問一下這三個狀況的距離呢?這種交通事故很重要因素就是距離,在一般道路不可能前後車距離超過150公尺,後車還閃燈不給切吧,除非是飆車。

少了前後車的距離,如何釐清責任呢?
舊 2006-09-02, 06:44 PM #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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