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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to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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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引用:
作者lawson7212a
關於檢座所述

本案

被告硬碟所為之行為

就作為而言...不構成刑法所規定之任犯罪

就不作為而言...以學理及實務見解來看

也不具保證人地位...不作為犯也是構成要件不該當

故當庭諭知無罪判決

當庭飭回

並請檢座遵行刑法第一條之罪行法定主義

避免濫訴

***

我真是太嫌了


太嫌還不趕快去補習班打掃打掃
舊 2006-09-02, 05:30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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