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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發呆硬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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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tommy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引用:
作者
lawson7212a
關於檢座所述
本案
被告硬碟所為之行為
就作為而言...不構成刑法所規定之任犯罪
就不作為而言...以學理及實務見解來看
也不具保證人地位...不作為犯也是構成要件不該當
故當庭諭知無罪判決
當庭飭回
並請檢座遵行刑法第一條之罪行法定主義
避免濫訴
***
我真是太嫌了
太嫌還不趕快去補習班打掃打掃
2006-09-02, 05:30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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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tom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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