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pollo_749
你可能真的不知道之前一直有的"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判例,跟你講也是白講.......從spooky_mulder網友的發文可見一斑.........
不過,如果真如spooky_mulder網友講的,實施絕對路權後,已將"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責任排除,那你說的就都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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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說,一直以來交通法規都是以”路權”為核心去制定的,但是在法官的習慣上還是會顧慮到一般不了解”法律”的看法,所以才會有許多被告沒有錯卻會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判決。
但是長久下來,這樣的判決反而讓許多人更不遵守交通規則,所以前兩年的交通判決已經慢慢開始以”路權”為核心觀念。
而且在許多交通判決中”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是違背”信賴保護原則”的。
當一方沒錯卻應是要冠上”一個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罪名,是長久以來司法界的一個陋習。
所以說以”絕對路權”來作交通事故的判決依據,是司法判決的一大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