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ycx兄注意這段話
高速公路局長楊錫安說,為避免ETC一直處於非法營運狀態,九月上旬將先公告委託遠通電收續營,合約問題再慢慢來談。
這意味政府在合約未定案前讓遠通電收營運,這算不算瀆職.....
另外所謂政府一毛錢都不用出,這不太正確吧,日前遠通電收儲值95折,另0.5折可是由公路局要再付給遠通,遠通亦要求裝機的折扣須由政府負擔,這合理嗎
國道高速公路屬公有財,政府如果用所謂BOT就讓遠通營運,這有違憲之嫌吧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3 條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4 條 公用事業及其他有獨佔性之。企業,以公營為原則,其經法律許可者,得由國民經營
ETC有沒有法律許可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