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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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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甄審不公 :
遠通喪失最優得標資格 不可以繼續營運ETC 但是ETC一旦開始就不能回到傳統收費(政府政策)
所以依法遠通已投資的設備要拆除 遠通可以依照當初的合約 請政府賠款
所以政府決定設備不拆除(就不用賠那麼多) 但是又不懂的如何營運遠通留下的系統
而從判決遠通敗訴那一刻之後
遠通收到的儲值手續費 裝機補貼費 統統都要吐出來
因為已經不是遠通在經營
所以政府要託遠通繼續代管
有這麼難懂?
不知道你們在盲目的 幹譙什麼
有合約的嘛∼照著走 就對了 不然當初簽約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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