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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new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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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嘉義民雄
文章: 522
不知根據下列條文
我能否主張退貨
商品已拆封 但包裝保留完整
(上星期五當晚確認不能收到數位訊號即原封不動裝回去)
今晚想寫信跟他說我要退貨了
如果還是不回應或不能退
明天之後超過七天該怎麼處理比較好呢?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 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 ,無效。
 
舊 2006-08-17, 09:31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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