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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lioushen
呵呵 ...
你真是會惡意扭曲我的話 !!

你看好
第 325 條  (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328 條  (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法律條文規定的 , 是有所行為 , 已經動手了 , 而我所強調的 , 是只有思想 , 或者是惡意的栽贓 ..明明我舉的例子 , 是指有買菜刀經過銀行 , 如果只有 "意圖" 就能定罪 , 而不需實際行為 .
否則請你告訴我 , 為何刑法 100 條的意圖要取消 ??

上面舉的屈肇康的例子 , 請問你 , 他是否有行為了 ?
是否可以回答 58# 這篇 .. ?

你這種惡意扭曲他人文義的行為 , 真是不足取 .


我後半段分析的部份你有沒有看?
如果沒有,你這樣無端指控,是否更不足取?

不同罪名,有不同的構成要件行為,是否已著手,必須個別判斷。

例如說某人說:「想殺死XXX!」這樣的言論,是殺人陰謀犯,但是殺人罪不罰陰謀犯,因此並不成立犯罪。

但是如果說的是「XXX是搶別人老公的狐狸精!」此時,雖然同樣是以言論方式為之,卻已經足以成立毀謗罪了。

同樣的,煽惑犯罪的構成要件行為是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為之,在網路上發表言論,實已經達成行為著手之地步了。
舊 2006-08-15, 11:07 A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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