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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us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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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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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
你真是會惡意扭曲我的話 !!

你看好
第 325 條  (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第 328 條  (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法律條文規定的 , 是有所行為 , 已經動手了 , 而我所強調的 , 是只有思想 , 或者是惡意的栽贓 ..明明我舉的例子 , 是指有買菜刀經過銀行 , 如果只有 "意圖" 就能定罪 , 而不需實際行為 .
否則請你告訴我 , 為何刑法 100 條的意圖要取消 ??

上面舉的屈肇康的例子 , 請問你 , 他是否有行為了 ?
是否可以回答 58# 這篇 .. ?

你這種惡意扭曲他人文義的行為 , 真是不足取 .
 
舊 2006-08-15, 10:45 AM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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