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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lioushen
就是因為如此 , 在法律條文上的意圖xx , 更是恐怖 .
否則就不需要那麼多人 , 花了數十年的時間 , 流血流汗的要刪除掉這個 "意圖"

因為"意圖"不需要太強而有力的證據 , 只要你隨便說過一句話 , 一張圖片 ,
甚至一個檢舉 , 加上法官的心證 , 你就會被處理 . 如果沒有 "意圖" , 那
就需要蒐集更完整的證據來證明你真的有這種行為才能判刑 .

舉個白話的例子
如果你買了一把菜刀 , 回家的路上經過銀行 , 如果有一條法律叫做意圖行搶 ,
那你很可能當場被抓起來 , 甚至被判刑 . 問題是你根本沒有行搶的意思 , 卻被
法官的心證認定為有罪 .


唉!對法律的誤解越來越深......

第 325 條  (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28 條  (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發現沒有,不論是搶奪或是強盜,都以主觀犯意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為構成要件要素,是不是跟你的想像有點出入?

如果帶刀在銀行門口被捕,究竟是想搶奪或是強盜,要看其他證據是否足以顯示行為人的主觀意圖。

如果是想搶奪,因為尚未著手,所以是搶奪預備,又搶奪罪不罰預備,所以不能論以搶奪罪。

如果是想強盜,同樣因為未著手所以是強盜預備,但是強盜罪有處罰預備犯,所以會成立328條第五項的預備強盜罪。

如果沒有其他足以顯示行為人主觀犯意的證據,那麼依照罪疑唯輕與無罪推定原則,法院就不能對行為人做出有罪判決。除非行為人攜帶的刀械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物,自該依該條例論處。
     
      
舊 2006-08-15, 10:26 A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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