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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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ingua
台灣又不是美國的陪審團,本來判決就都是法官自行心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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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因為如此 , 在法律條文上的意圖xx , 更是恐怖 .
否則就不需要那麼多人 , 花了數十年的時間 , 流血流汗的要刪除掉這個 "意圖"
因為"意圖"不需要太強而有力的證據 , 只要你隨便說過一句話 , 一張圖片 ,
甚至一個檢舉 , 加上法官的心證 , 你就會被處理 . 如果沒有 "意圖" , 那
就需要蒐集更完整的證據來證明你真的有這種行為才能判刑 .
舉個白話的例子
如果你買了一把菜刀 , 回家的路上經過銀行 , 如果有一條法律叫做意圖行搶 ,
那你很可能當場被抓起來 , 甚至被判刑 . 問題是你根本沒有行搶的意思 , 卻被
法官的心證認定為有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