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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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immyyu
刑法第 100 條之所以的可怕,是因為『意圖』叛亂被擴大解釋了,已至於有很多文字獄以及一些莫須有的罪形。
例如:持有或閱讀不良書刊(當局心證認定)ˋ發表不當言論,就會被以刑法第 100 條意圖叛亂罪逮捕。
建議您不要有先入為主的觀念來看待法條,刑法第100條犧牲了很多無辜的生命與也造成不少冤獄,這是台灣一段悲慘的歷史。
那個阿兵哥是被以陸海空軍刑法第 14 條逮捕,所以無關刑法第 100 條!
軍法:
陸海空軍刑法第16條:
意圖犯第本法第16條第一項之罪,而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煽惑現役軍人暴動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
第 153 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一 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 煽惑他人違背命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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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屈肇康的搧惑對象 , 是現役軍人嗎 ??
還是一般的老百姓 ??
且 , 屈肇康 是說什麼 ??
他說 : 「想拿槍往xxx腦門插下去」。
這是搧惑他人嗎 ??
亦或者這是他個人的一種情緒抒發 ??
老實說啦 , 台灣走過很長一段的白色恐怖時代 , 這是很悲哀的 ,
如今 , 如果僅因為這樣的情緒字眼 , 並沒有任何的實質行動 , 規劃 ,
就要以這種文字定人於罪 , 實在是走回頭路 , 令人痛心的 !
這邊討論的是法律的規範 , 並非是政治性看法 , 望其他網友們別誤會
, 跳進來說一些政治語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