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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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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MOSWU
小弟的愚魯讓您見笑了,可是我從前文之附件十五中實在找不到非原廠螺絲以及不同廠牌輪胎等字眼,下文對於車身與車身式樣的定義也還算明確,能否請您指教您是覺得何處模糊?

附件十五摘錄:
[車身]
小型汽車固定式置物架:應符合「車輛零組件型式安全及品質一致性審驗作業要點」之「小型汽車固定式置物架」規定。
計程車設置車頂****看板架:應符合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
車身變更打造全高三•五公尺以上:應符合第三十九條第十六款、第十七款之規定。

車身式樣變更(或附加設備):附加吊桿、傾卸式、攪拌式、多層式:
1.須經汽車車廠出具改裝證明文件。
2.應與底盤大樑或是其他車體主要結構部份連接,並安裝牢固。
3.不得遮蔽號牌及燈光。

防撞桿
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後改裝者,須經汽車車廠出具安裝證明文件,經公路監理機關檢驗合格,辦理變更登記。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


就說看不出你愚魯在哪裡,感覺想裝傻辦豬吃老虎成分還多些~~

第 23 條 汽車顏色、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
、車身、使用性質或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
前項變更登記,除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變更時,免予檢驗外,餘均須檢驗合格。
引擎或車架變更,以型式及燃料種類相同者為限。

這是今年5月11日之前的法條,當時還沒有附件15這一條,也就是說這一條是在六月之後修訂的,至於我這樣說的理由我想前面我說的很清楚了,你要這樣故意這樣裝傻又窮追猛打,我覺得一點意思都沒有,你想幹麻明說就好了,拐來拐去的真不像你的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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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舊 2006-07-31, 11:38 PM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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