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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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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MOSWU
即使只看23條....

第 23 條
汽車車身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
車身、頭燈等設備或使用性質、顏色、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
,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

而大哥你說:

小弟愚魯,我從第23條實在看不出來「連螺絲沒使用原廠都是改裝,輪胎換個牌子也是改裝,就以法律上的定義來說幾乎每個人都開著改裝車」這種說法


重點在於這條法律寫的很含糊,沒辦理登記就是改裝車,就算是想去辦理豋記人家會不會受理都還是個問號,就以以往的經驗來說,只要有改車驗車是不會過的,除非你找黃牛去驗,或者是找民間願意放水的幫你驗,而警察高興他大可以把這條法律延伸到他認為合理的地方,如果你要深究的話,這條法律就是見仁見智,而我的看法就是從嚴苛的那面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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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舊 2006-07-31, 04:03 PM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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