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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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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MOSWU
大哥你要不要再確認一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Lcode=K0040013)

第 23 條
汽車車身式樣、輪胎隻數或尺寸、燃料種類、座位、噸位、引擎、車架、
車身、頭燈等設備或使用性質、顏色、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
,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
前項變更登記,除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變更時,免予檢驗外,餘均須
檢驗合格。
引擎或車架變更,以型式及燃料種類相同者為限。
第一項汽車設備規格之變更應符合附件十五之規定。
附件十五 (http://202.39.131.148/web_law/Attac...%F3%B3W%A9w.doc)

第 23- 1 條

汽車下列設備規格不得變更:
一、底盤設備:
(一)方向盤位置。
(二)傳動系統設備:...


不好意思最近沒去看新法令,剛剛看了一下,你說的23-1條是今年6/30才頒佈的法令,你可以看看之前的法令,並沒有23-1條,單單以23條來說,可以說是全民入罪,而新條文也是為了方便,所以直接把許多改裝部品給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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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舊 2006-07-31, 02:53 PM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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