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那麼久,我有一個感想........
什麼叫作法治社會??
不論什麼法,不管此法恰當與否,
沒改之前,是直接違法比較正確?還是尊重此法比較正確?
如果覺得法規不恰當,是不是
想辦法修法或立法後再作?
別說什麼沒辦法修法.......云云,如果修法是
必要的,總會有那麼一天......
另外,這串應該不用談了,既然有人抬出"有力人士"當護身符,再談下去還有什麼結果,所以.....
本席宣判..........違法改裝車一方獲勝!!
PS:我承認,以目前的法規標準,我也算是違法改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