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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在中央主管機關眼中算不算獨占事業?
第五條之一(獨占事業認定標準)
事業無左列各款情形者,不列入前條獨占事業認定範圍:
一、一事業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二分之一。
二、二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三分之二。
三、三事業全體在特定市場之占有率達四分之三。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其個別事業在該特定市場占有率未達十分之一或上一會計年度事業總銷售金額未達新臺幣十億元者,該事業不列入獨占事業之認定範圍。
事業之設立或事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進入特定市場,受法令、技術之限制或有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供需可排除競爭能力之情事者,雖有前二項不列入認定範圍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仍得認定其為獨占事業。
若是,即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可能性,可提報公平交易委員會。
第十條(獨占事業禁止行為)
獨占之事業,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
二、對商品價格或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 更。
三、無正當理由,使交易相對人給予特別優惠。
四、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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