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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nib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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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809
引用:
作者buleben
弟在今天下午發表了,"警察害大家不能吃飯"的"詭辯"道理。

其實我知道我的邏輯是錯誤的,但是就像一個網友講的"利用邏輯偷換定律"

巧妙的騙了不少人,實際上是錯誤的謬論。


撇開"警察害大家不能吃飯"那篇文的後續討論。


弟好奇的是,"說話邏輯技巧的運用"


回頭一看,之前我真的騙了不少人,利用"利用邏輯偷換定律"....


講的很有道理,實際上是錯誤的理論。




例如:
Q:為什麼改出來的分數是紅的?

A:因為老師"打"分數阿...



Q:老師:為什麼你考最後一名,都不讀書,上課都在睡覺,你這樣很糟耶。恐怕沒救了。

A:學生:老師至少我不偷不搶啊!考試也沒做弊!每天都有來上課,總比那些犯法的 人還好吧,跟他們比我好多了好不好!只是我考不好而已,不至於沒救吧!而且我還很孝順我媽,...


您提到這些例子所使用的邏輯辯證方式上面是有誤的,均屬於邏輯學裡謬誤導論的一環。
所謂的「謬誤導論」即指『不正確的論證形式』或『三段論証法中錯誤或不實的前提』,
而又可在細分為『形式謬誤』和『非形式〈實質〉謬誤』等兩類。

『界定形式謬誤』:違反定顏三段論法的規則或違反假言或是選言三段論法的規則。即使
所有前提為珍,這類論證仍可導出錯誤的結論。只要檢驗論證的形式
(因此而命名)或結構變可發現這類謬誤。

『非形式〈實質〉謬誤』:指無法單從檢驗論證的形式來發現,而必須透過其他方式。它指
的是無法適當證明被支持的結論之論証。在至少有一前提不為珍,或是
推論不符規則的情況下,這個論證含有非形式謬誤。

綜觀你提到的例子,依其特徵多半屬於第二類。若是有興趣,可參閱《法律的邏輯》,商周
文化出版,第九章謬誤導論開始,均在討論您提到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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