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法有很多矛盾的地方 在六零年代 美國的著作權是要經過作者同意 授權書 在法院要提出文件正本 才生效...但是到了台灣 拿複印本或影印本提出證明...問題來了..以美國法律精神 台灣的影印本或複製本
又犯了"偽造文書"的的罪狀 因為證明文件是複製本無效....
另外 美國 的著作使用權 只要不是商業用途.而用於學術研究.經過證人面前宣示簽字使用人只要付材料工本費而已
當八十年台灣公布 著作權法手冊 我竟然找不到上述條例有關解讀....
不知有意疏忽 還是台灣定法太 Hrose horse Tiger tiger?
總之..在台灣行使美國出版物 可以不管?不在範圍內?
另外 我收集了全亞洲絕版的音樂 連原作者 都沒有了 ..用啥來證明我違法?
所以還是對岸最聰明 ...各玩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