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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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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徵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應悉數解繳國庫存款戶,備作公路之養護、修建
、安全管理之用,並依市區道路條例之規定分配於市區道路之養護。
前項費收得提撥百分之二作為經徵費。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Fcode=K0040007
舊 2006-07-08, 01:52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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