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y19860725
不要老是叫別人房子賣掉好不好.....= =
萬一找不到住的地方勒?
更何況只要是稅都有合法的規避管道....既然取得房屋的代價是債務移轉那就與贈與無關.....
而且沒有其實第2胎的部份(有也沒關係)....房屋價值扣掉貸款的差價也可以說是預付房租或是償還借款....
反正契約內容是不會存在在契約以外的資料上的....契約自由度高(在不違法範圍內)又有法律效力
只要契約上的價格與公告價格差不多就沒有贈與問題,然後在契約上註明價款與房貸跟預付N年房租相抵消就OK啦.....
反正實際上是否有租金收支反而是另一回事....政府也管不到XD 就算有,也頂多只是要過戶後的屋主以契約上價格扣除38%(大概吧)的必要費用列入綜合所得稅的租金收入裡罷了.....
對於保住房子又能做債務協商來講....這個代價算小的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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