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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zc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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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75
引用:
作者kymco150
很遺憾的,依照台灣的現行法律,那位母親告你了,即使是有其他證人證明不是你的錯,你還是會因為一條「應當注意而未注意」的規定敗訴……。台灣的法律就是這樣,也沒有任何立法委員想去修改這種不合理的情況,可能得等有某個立法委位自己發生「應當注意而未訴意」而出事時,才會想要去修改這種法條吧@_@ ……。

若是若生在國外,反而是你要告他,且那位母親要賠償你才是咧……

那麼根據這條「應當注意而未注意」的規定 , 假設歹徒對著法官開槍 , 一槍把法官爆頭的時候 .

歹徒的辯護律師應該也要翻出這條「應當注意而未注意」的規定 , 告知大眾 - 被爆頭的法官 「應當注意 (躲子彈/戴防彈盔) 而未注意 (躲子彈/戴防彈盔) 」, 所以開槍打法官的歹徒無罪 !
舊 2006-05-27, 04:55 P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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