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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e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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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生命的十字路口
文章: 146
引用:
作者saku-lin
不曉得用子彈射入人的體內算不算是犯人的身體被傷害?

刑法第 334 條 犯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
一 放火者。
二 強制****者。
三 擄人勒贖者。
四 故意殺人者。
海盜罪結合犯

我要吃台碩牛小排



你要不要從484開始看我們2人的對話脈絡,
一開始就註明「除了死刑」

況且整篇文脈,
若以死刑來對比學生的體罰,
您不會覺得更不符合比例原則嗎?
__________________
無所不能,有所不為

舊 2006-05-22, 03:16 PM #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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