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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我剛剛再看了一下動物保護法,貼上兩個相關條文(其中二十一條第一項前面也有朋友貼過)供大家參考。
第十二條 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七、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經通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者。
第二十一條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
時,任何人均可捕捉,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前項寵物有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七日未
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這兩條看來可區分有無晶片情況如下
1.有晶片-通知飼主,七日無人認領,殺
2.無晶片-公告認養,七日無人認養,殺
而既然有認養之用語,應已有移轉所有權之意。基於動保法是特別法,當然排除民法遺失物所有權取得之相關規定適用是沒有問題的。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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