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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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oshia
另外,我有一點疑問,動物保護法規定的是否真的排除遺失物之所有權取得相關規定之適用?
如果是的話,那麼是否無晶片之走失寵物一旦送至收容所,隨即被領養,所有權就當然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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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依動物保護法第12條1項7款之規定看來:
任何人在動物收容處所公告七日後所認養之走失寵物均為合法取得,我想事後原飼主即使出面主張其所有權大概在法庭上也佔不到便宜
所以結論是:
撿到流浪動物最正確的作法就是在原地通知清潔隊到現場把流浪動物帶走,
不用報警多此一舉,
如果真有心的話就在第7天去把牠認養回家,
一切合法也不怕遇到爛飼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