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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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這欄好熱鬧喔......
打個岔一下。
狗是動物,也是民法上的物,亦可算是不動產,因此絕對有適用民法中對物及動產的相關規定。
但另一方面來講,狗也是動物保護法中所謂的動物,亦是可為寵物的動物。所以當民法規定與動物保護法規定不同時,民法是普通法,動物保護法是特別法,何者應優先適用,相信應該很清楚了。
另外刑法293遺棄罪一般認為限定積極作為,消極的不作為並不成立本罪。
所以見死不救有沒有罪?原則上是沒有。
道德上的非議與刑法的可非難性不同,不能用道德的眼光標準來審查法律上的行為。
完。
爬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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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指正,尤其關於遺棄罪的補充,我雖然有講"簡單說來"如何如何,但是講得還是太疏誤了。
另外,我有一點疑問,動物保護法規定的是否真的排除遺失物之所有權取得相關規定之適用?
如果是的話,那麼是否無晶片之走失寵物一旦送至收容所,隨即被領養,所有權就當然移轉?
敬請指教,謝謝。
(另外也謝謝storm101提供相關訊息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