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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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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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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oshia
你好:
我想請問你幾個問題,如果方便請為我(也為這個討論串的朋友)解惑
1.實務上警察局對民眾送來走失狗隻如何處理?(當然受理?傾向不受理?規定受理實際不受理?)
2.警察局要是負保管之責,是否有飼養狗六個月的足夠預算?
3.請問會養在哪裡呢?警察局?還是負責的警察自己想辦法?
如果方便的話,請代為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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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提供一些個人的認知好了,
1.實務上無任何 適用之處理程序,等警政署制定吧
真要嚴格說起來,只有最 適當之處理程序,請注意,是 處理不是受理,原因之前有網友說過了,動物很顯然不適用拾得物受理的規定,而應優先適用動物保護法之規定,所以警方最沒爭議的作法就是將拾得人的資料及發生時地紀錄在工作記錄簿上,然後通知權責機關﹙ex:市公所清潔隊﹚將動物帶回處理﹙掃晶片通知失主,沒有的話就過幾天人道毀滅  ﹚。如果拾得人想救牠一命,就及早到清潔隊認養吧
2.基於上個答案,警察機關不會負保管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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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ILL CRAZY AFTER ALL THESE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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