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你所說的這一部分在民法遺失物的相關規定上並沒有錯,
但是實務上執行的疑問是,警察局有可能安置一條狗六個月嗎?
我雖然不清楚,但是依我的常識和經驗告訴我不可能。
警察可能的答案是:
1.我們不負責保管狗,你先帶回去,有人來找我通知你。
2.我們不負責保管狗,你送去收容所。(無晶片七日內處死,有晶片沒聯絡上保管多久未知,但應該不可能到六個月)
3.好。 (
http://www.wretch.cc/blog/yealing&article_id=1770412)
更何況今天選手們做的事情不是"認養",而是為狗找主人,
所以引進遺失物之規定其實不甚妥當。
(當然,要再次強調如果新聞事實是真的話)
而且很清楚的是,她們的做法並未嚴重違反常理或社會期待,
(甚至在某些考量之下,可能是最合理的做法)
反而是送警察局之後可能會轉送到收容所,然後死亡。
因為警察局不會保管狗隻,而收容所不可能保管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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