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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pert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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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pertin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68
引用:
作者joshia
我覺得你根本看不懂我在寫什麼。

1.我已強調我的分析根據是原先新聞的"找主人"而非"認養"。
 你卻一直咬住認養。
2.我做了許多事實與法律的分析,你一句五四三就帶過去,還補一句看看法官信不信。
 選手這一方也有法律上權利可以主張,在刑法上也不構成犯罪(依照原新聞事實),
 請你告訴我這些是否在法律上不成立。
3.而我上篇文章的重點是,事實上法律並無走失寵物的所謂"合法手續",
 雖然遺失物有取得所有權的"合法手續",但如果遺失物是走失寵物行政機關似乎難以遵行。
 
心中滿是無奈。

你終於知道一點頭緒了
你覺得法律上會把寵物認定為"物"還是"人"呢?
法律上認定是啥就用哪種辦法處理
如果法律上沒有明白的規定
當事人又無法和解
只好請法官裁量了
舊 2006-05-07, 01:22 PM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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