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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h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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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無何有之鄉
文章: 180
引用:
作者cupertino
你講到重點了
正因一般民眾欠缺法律常識,先交由警方代為處理,警方當然不太可能一直自己照顧,會告訴你送動檢所之類的安置處,再依合法管道認養。
如果連一個合法手續都不做,光會說一些五四三的理由,看看法官信不信!!
另一方面,新聞報導不要太相信,目前媒體記者素質普遍低落,新聞內加入太多個人評論與情緒,常常誤導大眾,無助釐清真相。


我覺得你根本看不懂我在寫什麼。

1.我已強調我的分析根據是原先新聞的"找主人"而非"認養"。
 你卻一直咬住認養。
2.我做了許多事實與法律的分析,你一句五四三就帶過去,還補一句看看法官信不信。
 選手這一方也有法律上權利可以主張,在刑法上也不構成犯罪(依照原新聞事實),
 請你告訴我這些是否在法律上不成立。
3.而我上篇文章的重點是,事實上法律並無走失寵物的所謂"合法手續",
 雖然遺失物有取得所有權的"合法手續",但如果遺失物是走失寵物行政機關似乎難以遵行。
 
心中滿是無奈。
 
舊 2006-05-07, 01:13 PM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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