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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h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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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無何有之鄉
文章: 180
引用:
作者cupertino
如果真想領養,請先送給警方,在公告期限過了之後若無主人領回,才能認養。
如果連合法程序都不懂,光有"自以為是"的愛心,下場就是函送法辦。
請將心比心,如果你是狗主人,你還會降子想嗎?


雖然你所說的這一部分在民法遺失物的相關規定上並沒有錯,
但是實務上執行的疑問是,警察局有可能安置一條狗六個月嗎?

我雖然不清楚,但是依我的常識和經驗告訴我不可能。
警察可能的答案是:
1.我們不負責保管狗,你先帶回去,有人來找我通知你。
2.我們不負責保管狗,你送去收容所。(無晶片七日內處死,有晶片沒聯絡上保管多久未知,但應該不可能到六個月)
3.好。

更何況今天選手們做的事情不是"認養",而是為狗找主人,
所以引進遺失物之規定其實不甚妥當。
(當然,要再次強調如果新聞事實是真的話)
而且很清楚的是,她們的做法並未嚴重違反常理或社會期待,
(甚至在某些考量之下,可能是最合理的做法)
反而是送警察局之後可能會轉送到收容所,然後死亡。
因為警察局不會保管狗隻,而收容所不可能保管六個月。

想知道警察怎麼處理這種事的,可以按我上面的連結,
膽子大又時間多的,可以試撥110問警察
"我現在撿到狗,可以送警察局嗎?"甚至"我現在撿到狗,你們可以幫我找牠的主人嗎?"
看看警察怎麼回答。 

不過要說明的是,我對這方面實務並不了解,
如果有錯,或者有朋友有親身經驗,或者我的法律分析有失當之處,
都請各位不吝提出指正。

謝謝。
舊 2006-05-07, 11:58 A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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