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chaotommy
http://tw.news.yahoo.com/060506/44/33x70.html
收養流浪狗?飼主控學生偷竊
【民視 】
在屏東有一隻可愛的雪納瑞犬,外型很可愛,卻引發不小的風波.有學生說,看牠在公園流浪,帶回家照顧,但是狗主人卻一口咬定,狗狗是從籠子裡背抱走的.雙方各說各話.就是這隻狗狗讓疼愛他的主人氣憤的報警,要告三位高中生竊盜.不過學生大聲喊冤.學生說,他們是練舉重的時候,在公園發現雪納瑞,也沒看到主人.所以就帶回去照顧.教練也幫學生喊冤不過,狗主人的員工轉述,狗狗是在籠子裡頭被人抱走的.目前警方把三名高中生,依竊盜罪移送.事實的真相,牠,應該是最清楚的.民視新聞洪明生屏東報導
----------------------------------
同樣一個新聞麼?
怎麼來一個 360 度大轉彎 
|
1.這應該是撰寫新聞時的立場不同,所以會有不同的立論。
樓主所po應是從選手立場為主,此新聞則以飼主立場為主。
我先前所做法律分析只適用於選手立場的事實,如果事實是後者,當然法律關係又有不同。
2.如果是飼主所敘述之事實,最重要的就是三名選手竊盜之證據。
新聞中僅說員工可證明是被抱走的,但是沒有提及是否可證明是這三名選手所抱走。
(如果先前新聞亦為真實,那麼倒是有民眾證明狗兒在公園的流浪模樣)
如果有竊盜證據,三名選手可能成立竊盜罪。
如果沒有竊盜證據,三名選手則可能成立贓物罪或者同樣是侵占罪。
差別在於三名取得狗兒時是否知道狗為贓物,不過此點要成立舉證非常困難。
而如果狗的確是被偷的,但不是她們三人所偷,而是狗後來流浪街頭時所撿到。
那麼又再度接上我先前的法律分析。
3.許多朋友看了此新聞紛紛反映人心不古,不應關心他人事。
我當然也多少有同感。
不過再與大家分享一個法條,其實法律也還是認為所有人在某些極端的情況對某些急需幫忙的人是負有法律責任(非僅是道德責任,因為一旦違反則構成犯罪)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簡單的說,人不是我殺的,見死不救有罪嗎?
答案是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