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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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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105
引用:
作者無尾熊.
請問這法是您訂的嗎?
一般拾獲"遺失物"才是送交警局/派出所
現在內政部警政署網站上有拾獲遺失物的公告
網路公告6個月後無人認領由拾獲人領回。

依照 動物保護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Lcode=M0060027)
第 21 條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no=1M006002721)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
均可捕捉,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前項寵物有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經通知逾七日未認領或無
身分標識者,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一項之寵物有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
飼主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場所之寵物,準
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撿到寵物應該先帶去刷刷看有沒有植入晶片.查...


樓上那些還想責怪舉重教練的狗主人看清礎法條了,只要無主陪伴誰都可以抓,抓到後如果有"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就可以"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除非有把握自己的狗沒有任何傳染病,也絕不會咬人,否則下場就是處死,難道狗主人真的還想責怪教練,希望社會風氣變成一撿到狗,立刻送去動物收容所(捕狗大隊)?
舊 2006-05-07, 08:53 AM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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