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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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無尾熊.
請問這法是您訂的嗎?
一般拾獲"遺失物"才是送交警局/派出所
現在內政部警政署網站上有拾獲遺失物的公告
網路公告6個月後無人認領由拾獲人領回。
依照 動物保護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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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無尾熊前輩提供法源依據!
小弟還在想:「人」、「財貨」、「非人之動物」在法律上是不是一樣的東西,
「撿到了」通通都要送警局嗎?

(用常理來推斷似乎也很奇怪

)
至於有人說要站在飼主的角度想一想,我問了幾位有養狗的友人,
都覺得這位舉重好手沒啥做錯的地方啊...那隻狗也很幸運能夠遇到善心人士暫時收養,
還是說小弟的友人比較奇怪,跟社會大眾的普遍價值觀都不太一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