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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p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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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51
[她們暫時將牠收養,還連續2個禮拜,每天帶著狗狗到發現的地點等待狗主人,
她們每天固定練習時間,狗帶到那邊去,就一直等]

如上述她們這樣的行為,應該算是"代為保管"之類的,應沒到"佔為己有"的"養"這程度吧

引用:
作者cupertino
如果真想領養,請先送給警方,在公告期限過了之後若無主人領回,才能認養。
如果連合法程序都不懂,光有"自以為是"的愛心,下場就是函送法辦。
請將心比心,如果你是狗主人,你還會降子想嗎?
舊 2006-05-07, 01:33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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