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ERRYYO
上次我問過智財局相同的問題,如果照這次來看,已經有修正答案了喔.
上次說得支支吾吾含糊不清,最近經過影音工會和智財局的討論以及陳情(詳情可看nhdvd需發表的文章),智財局似乎也修正了之前不合理的法條解釋.希望慢慢可以把消費者合法的權益給保障回來,智財局您務必加加油,不要淪為財團或是廠商的打手.
這篇智財局的回文務必保留起來,以後跟廠商就有理可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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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智慧局的論壇個人有提過這種情況應該是有可能主張善意取得的,那時也沒人理,現在總算肯採這樣的說法了,對我們消費者來說不錯,希望能繼續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