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可惡的奇摩,又來了,其實不只是得利的,我上次唯一一次出租版被強迫下架是〔博偉〕的片,只能說巧,因為得利出的片較多罷了。
您的問題我也碰過,用拍賣賣了近三年的DVD,第一次突然被以出租版而強迫下架,白白損失刊登費(雖然只有一元,我還是氣不過),於是我很不服氣,很氣憤的去信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結果得來的回覆是:
【可以販賣出租版的DVD,且不違法】,故Yahoo無法也不得自己取消賣家(消費者)所刊登之出租版正版DVD,詳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回覆給我的信件如下,您詳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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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覆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著作原件或其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出租該原件或重製物。換言之,在一般情形,除了擁有合法(正版)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將該重製物予以出租外,欲出租該著作物,均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自不得出租,否則即會構成侵害出租權之行為。
(我們是出售買來的片子,沒有出租,再來請繼續看下去)
二、又目前國內影片之出租流程,一般係由影片代理商將發行之影音產品移轉占有,授權與簽約之店家出租,但仍保留該影音產品之所有權,下游簽約出租店因無所有權,且因該影音產品上多載明「出租專用版,嚴禁轉售」等字樣,又僅限簽約店授權出租專用,故其將該影音產品販售予第三人之行為,並不生所有權移轉之效果。惟就一般消費者而言,
雖影片上均有明示係屬出租版之字樣,惟通常消費者並無法知悉代理商與簽約出租店間之契約內容如何,且從一般交易習慣而言,消費者於購買時無法明知出租店是否無讓與權,故依民法第801、948條規定,仍可能構成「善意取得」此等影片之情形。故您如確實符合民法「善意受讓」規定,取得所有權,自屬合法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依前述之說明,即得依著作權法第59條之1規定出售該影音產品。
三、據悉市場販賣此等出租版影片時,該影片上標示其屬出租版之文字並未作變更,亦即外觀上仍屬一「出租版」影片,為避免事後發生糾紛,故建議您於購買此等影片時,最好要保存買賣的交易文件或發票,做為善意取得DVD的證明文件,以保障個人權益。
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9條、第59條之1及第60條之規定。
五、又本局「著作權資料檢索系統」已上載本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供各界參考,其中包括有著作權法主管機關歷年所作法令解釋,歡迎檢索參考。由於影音產品出租市場之商業模式相當複雜,本案如尚有疑義或希望就商業模式更深入了解者,請電(02)23767149與本局著作權組(三科)聯繫,本局竭誠口頭詳予說明,謝謝!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敬上
95年1月 27日
我之前的〔一元刊登費〕的損失已在隔月時轉入了我的Yahoo帳戶中,感謝智慧財產局的努力,就算真的只是一元,我也是很生氣的,還好最後有還我公道,也希望Yahoo奇摩能捫著良心做事,好嗎。
希望以上說明能為您釋疑,必請您可向Yahoo要回你的刊登費,因為,無罪之人為何要被栽贓呢,您說對吧!加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