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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上好像是為了保護奸商
但是其實是為了維護自由市場的精神
(當然也讓奸商在其中生存就是)
因為賣方就算賣相同的商品,成本可能不盡相同
另外也可能出於促銷或者清倉的考量
所以市場上定價不一其實是正常的情況
在一般的情形下法律並不會介入價格的訂定
而且自由市場除了價格自由,交易對象也是自由開放
所以買方在市場上當然可以以自己所設定的條件搜尋適合的價格和賣方
法律沒有必要保護對自己所設定的條件反悔的買方
(趕時間或者一時喜歡所以沒比價,後來又反悔)
否則只是讓買賣契約陷入極端的不穩定狀態
在訪問買賣(這邊指的是登門推銷)或者郵購買賣的情形
因為買方資訊明顯不足,所以立法者認為此時給予買方七天的猶豫期間
除此之外,從買賣法的立法精神來看:
在能做功課的情況下(非訪問/郵購買賣),做功課是一定要的
沒做功課,法律不保護
但訪問買賣和郵購買賣也不是不用做功課
讓你事後補做七天
七天一過,契約仍舊不得撤銷
所以,立法者的意思也許可以被解讀為:
功課最多做七天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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