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可不是罰錢的問題喔?看看有多嚴重
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二條規定,妨害兵役係指妨害「徵集」及「動員、臨時、教育、勤務、點閱等五種召集」。依本條例科刑時,應審酌妨害兵役情狀及所定次序,為科刑較重、較輕之標準。該條例中與召集較有關連的是第六至十三條:
第六條─意圖避免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者。
二、 故意毀傷身體者。
三、 緩召、逐次召集或儘後召集原因消滅後,無故逾三十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 無故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五、 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二日者。
六、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第七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捏造免役、除役、轉役、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 故意毀傷身體者。
三、 無故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 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 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八條─犯第四條第六款、第五條第四款使人頂替本人應徵罪,或第六條第六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條第二項使人頂替本人應召罪在二次以上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二。
第九條─應受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於入營前逃亡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條─犯第四條第五款、第六條第五款、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九條之罪,應徵、應召於最後限期屆滿之日起二日內,自動入營或報到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後備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一、 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 無故拒絕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 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
國民兵犯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第二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六條、第七條科刑。
第十三條─依法負有傳達通報義務,無故拒絕接受徵集或召集令,或不依規定傳達或通報,屬徵集、動員召集或臨時召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屬教育、勤務、點閱召集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自八十二年二月七日起,修正公佈關於易科罰金之提高標準,因判刑若准易科罰金,其金額已由原定十倍調高為一百倍,亦即在八十二年二月七日以後觸犯者
,如以判處六個月徒刑以三百銀元折算一日之標準,須折繳新台幣十六萬二千元之罰金(300銀元x3x30天x6個月=162,000元)。
案例一:
應召員未居住在戶籍地,致召集令無法送達:桃園縣後備司令部列管後備軍人王00,因未居住於戶籍地,致勤區警員無法將點閱召集令送達,案經後備司令部移送軍法單位審理,因應召員不具現役軍人身份,而移送地檢署偵辦。(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按規定申報」,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
案例二:
因個人疏失點召未到,誤觸法令:
台東縣後備司令部列管後備軍人陳00,接獲點閱召集令後,因工作繁忙關係,而遺忘需參加召集,後雖向戶籍地後備司令部提出說明,並請求彌補,然因礙於法令規定,後備司令部仍將陳員移送法辦。(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七條第二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判處有期徒刑二個月。)
案例三:因事出國申辦核免,卻未出國,亦未按召集期限到:
苗栗縣後備司令部列管後備軍人趙00接獲教召令後,於召集期間因事需出國,即檢具相關證件向戶籍所在地後備司令部提出核免申請,後備司令部依兵役法第四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核准免除該次召集,惟經查證發現趙員並未出國,召集當日亦未按時前往報到。遂依規定將趙員移送法辦。(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無故不參加教育召集」,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
案例四:召集通報人,接獲召集令後,未轉交應召員本人,造成無故未到:
彰化縣後備司令部列管後備軍人因在外地工作,召集令由「召集通報人」其父高00收執,然通報人卻未將召集令交付應召員,致錯過報到期限,而遭法辦,經司法機關查證屬實,對召集通報人仍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判處有期徒刑二個月。
引用:
作者jeff641125
請問大大被罰了多少錢阿??
不過這樣也不錯~用金錢換取時間~
很多自行創業的人最討厭的應該就是教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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