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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吃飯看到的新聞..警察執勤槍擊通緝犯腳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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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之傳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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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77
引用:
作者
sunmmerlights
用鎗的時機前面已經有人有說明了
一個拒絕逮捕而逃跑的人,再加上企圖撞擊員警?(剛剛看到是這樣)
據剛剛的看到的內容,當然是用鎗過當
一個人衝過來撞你頂多把你給撞倒,會有立即的生命危險嗎,我不這麼認為
為什麼要使用到槍械呢...
現行犯只能逮捕,並沒有可以開槍使之受傷的權利
更不能制服他之後補上一腳...
....你這樣講沒錯啦!!如果他懷裡有武器咧...那時候警察是可以判斷嗎??載加上情報都指出了她可能懷有槍械了....
2006-04-11, 04:48 PM #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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