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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w1119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3,976
引用:
作者lorenchao
剛剛看判決書的內容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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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爭執事項:(一)被告於90年11月28日晚間11時40分許,○○○市○○路與自強路交岔處之「來來碳烤店」,為逮捕原告,以手槍先後自距離約2 、3 公尺處朝原告連續射擊4 槍,致原告受有左肩背子彈穿透傷致血腫、肋骨骨折、橫膈膜穿孔、腹腔內出血、子彈卡在左側腹壁及左大腿子彈貫穿傷兩處致左股骨骨折與左手第3 指貫穿傷致指骨開放性骨折等傷害。被告並為本院92年度易字第775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且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3年度上易字第598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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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員警要被判刑?
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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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衡酌依前述原告當場並未搜得槍枝,顯無任何武力與警方抗衡,而被告當天卻已有優勢之警力為後盾等情,是原告的抵抗行為依當時情形顯屬無益,且其抵抗行為係甘冒當場為警所傷之危險,...

所以說這個法官是個腦殘的人,誰說殺人一定要用槍,近距離一把水果刀就可以致命,犯人是脫光光哦,誰知道他身上藏什麼雞絲在身上,反正連無故被無照騎機車的飆仔從後面追撞,飆仔死掉,也要以過失致死捉去關,如果今天某人酒駕撞安全島死掉是不要是把蓋安全島的人,跟設計有安全島的人全判刑.
     
      
舊 2006-04-11, 04:10 PM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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