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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看判決書的內容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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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爭執事項:(一)被告於90年11月28日晚間11時40分許,○○○市○○路與自強路交岔處之「來來碳烤店」,為逮捕原告,以手槍先後自距離約2 、3 公尺處朝原告連續射擊4 槍,致原告受有左肩背子彈穿透傷致血腫、肋骨骨折、橫膈膜穿孔、腹腔內出血、子彈卡在左側腹壁及左大腿子彈貫穿傷兩處致左股骨骨折與左手第3 指貫穿傷致指骨開放性骨折等傷害。被告並為本院92年度易字第775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且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3年度上易字第598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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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員警要被判刑?
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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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衡酌依前述原告當場並未搜得槍枝,顯無任何武力與警方抗衡,而被告當天卻已有優勢之警力為後盾等情,是原告的抵抗行為依當時情形顯屬無益,且其抵抗行為係甘冒當場為警所傷之危險,亦為一般常人所能預料,且據前述,事發時被告受傷的經過為時甚短,事後原告卻身中4 槍,並有背部等身體上半部之足以危及生命的槍擊傷,即原告是否抵抗的情節尚屬不明,卻已身受重傷,原告陳稱並無抵抗等語,自較符合當場的情形,被告過失相抵之抗辯,尚查無據,應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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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我怎麼看都奇怪
原告未尋得槍枝是結果,執勤時人都還沒抓怎麼知道他身上是否有藏槍?
更何況該原告是殺人犯,有擄人、槍炮前科,被告說原告朝他過來~誰曉得是不是想做垂死的爭扎奪槍?
這個判決書一下說原告中三槍,一下中四槍
裡頭也有說到被告有朝天空開一槍,三槍朝原告腳部射擊
這個判決書是不是要重寫啊......
因原告被擊中一、二槍時身體前傾倒下導致第三槍由肩部擊中...
也許員警在原告衝上來時心生恐懼所以開了三次槍~最後一槍好死不死剛好在他倒下時擊中...
判決書本身內容看起來怪怪的....
寫判決書的人要重修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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