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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5
您的住址: 時光漩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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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官真是腦殘了

沒看到警察說犯人拒捕,這已經符合現行犯的條件,想漏跑可以先對空鳴槍,先行警示

難道四槍都打在嫌犯身上嗎?那就真的會變成蜂窩了

如果沒四槍都打中嫌犯,應該有對空鳴槍警示

而且嫌犯還打算開車衝擊員警,那如果員警因此被撞死,那不就反過來了,員警反告殺人犯

只能說判決的那個法官真是一個 DT

引用:
作者lorenchao
找到新聞了
逮捕通緝犯被告用槍不當 高雄警察李泱輯被判賠104萬(東森新聞報) (http://www.ettoday.com/2006/04/10/138-1927253.htm)

發生在民國90年,刑事局警官為了偵辦立委許舒博服務處遭槍擊案,循線找到嫌犯王明助的下落,只是一見面,歹徒拒捕,警方連開4槍,王明助中彈送醫,事後嫌犯不服提出告訴,指控警方根本要致人於死,告上法院求償,法院認為用槍時機沒有學理依據,判賠104萬,警官李泱輯聽到要賠錢給殺人犯,直呼沒道理。

舊 2006-04-11, 10:41 A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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