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新聞了
逮捕通緝犯被告用槍不當 高雄警察李泱輯被判賠104萬(東森新聞報)
刑事局警官李泱輯在90年間,開槍逮捕槍砲殺人通緝犯,造成嫌犯受傷,歹徒向高雄地院提出告訴,要求民事賠償540萬,經過審理,法院認為用槍時機沒有學理依據,因此判警官需賠104萬。
發生在民國90年,刑事局警官為了偵辦立委許舒博服務處遭槍擊案,循線找到嫌犯王明助的下落,只是一見面,歹徒拒捕,警方連開4槍,王明助中彈送醫,事後嫌犯不服提出告訴,指控警方根本要致人於死,告上法院求償,法院認為用槍時機沒有學理依據,判賠104萬,警官李泱輯聽到要賠錢給殺人犯,直呼沒道理。
法院為求慎重,請來緝捕張錫銘的勇警、刑事局教官唐嘉仁作證,不過最後法官卻認為,說法不具學理依據。
官兵抓強盜,法院判開槍的警官賠104萬,雖然可以上訴,但警方下回面對歹徒時,考慮該不該開槍,可能錯失緝捕良機。